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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禄匡

(发表于: 浩物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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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4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2016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2016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进行认真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16年6月30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1、2016年2月18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成都紫荆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成都紫荆支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敞口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历史遗留担保已足额计提预计负债。综上,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本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的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担保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同时,公司充分考虑对外担保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针对历史遗留担保已足额计提预计负债。二、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在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认为该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行为。独立董事签名:张彬 杨 卫 周 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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