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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新机电(300092)  现价: 12.27  涨幅: -0.41%  涨跌: -0.05元
成交:23380万元 今开: 12.56元 最低: 12.21元 振幅: 5.03% 跌停价: 9.86元
市净率:2.23 总市值: 33.61亿 成交量: 187548手 昨收: 12.32元 最高: 12.83元
换手率: 8.94% 涨停价: 14.78元 市盈率: 20.27 流通市值: 25.75亿  
 
公司章程—— 科新机电(300092)
科新机电:公司章程(2017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7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4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600205366604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3000000 股,于 2010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Sichuan Kexin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什邡市马祖镇 邮政编码:618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叁仟柒佰伍拾壹万肆仟贰佰零贰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信念创造硕果,卓越拥抱变化(即信念开路力 无穷,追求卓越建奇功;拥抱变化永开拓,无难不克志气雄)。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安装;石油钻采设备、油田环保设备、采油机械设 备、井口设备、输油设备、石油钻井机械设备及零配件、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 安装、销售;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非标准机电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普通机 电设备安装、维修;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冶金炉料、石油助剂、化工产 品(不含危化品及易制毒品)的销售;机电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设备租赁及 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总承包;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 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 下表所列示: 占股份总 序 实缴出资额 姓 名 认购股份(股) 额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元) (%) 1 林祯华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 林祯荣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3 林祯富 13,099,452.00 19.2639 13,099,45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4 陈 放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5 赵丕龙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6 强 凯 579,632.00 0.8524 579,63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7 王晓明 1,263,295.00 1.8578 1,263,29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8 董道易 131,580.00 0.1935 131,58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9 李 新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0 陈启辉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1 邓泽忠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2 林祯贵 39,440.00 0.058 39,4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3 林祯福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4 代志洪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5 陈道兴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6 程 浩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7 叶少平 34,205.00 0.0503 34,20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8 涂德强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9 邹生智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0 周 军 6,392.00 0.0094 6,39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1 唐兴全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2 罗家元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3 周 勇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4 林 均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5 张体安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6 李 勇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7 张传贵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8 刘天全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9 陈双辉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合 计 68,000,000.00 100% 68,00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7,514,202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实际控制人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其他发起人已 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他时间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 (2)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3)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 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为了保证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 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 祯富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表 决时保持一致行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 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可提出下届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 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 获得任职资格,自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 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独立董事人数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 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二)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事项; (三)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的关联 交易;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达到以下标准但尚未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天之前以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 任。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 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九名以下,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并根 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 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 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 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 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 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 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 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九)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 发表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五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同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以下无正文)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科新机电:公司章程(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5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4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600205366604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3000000 股,于 2010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Sichuan Kexin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什邡市马祖镇 邮政编码:618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叁仟柒佰柒拾肆万柒仟伍佰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信念创造硕果,卓越拥抱变化(即信念开路力 无穷,追求卓越建奇功;拥抱变化永开拓,无难不克志气雄)。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安装;石油钻采设备、油田环保设备、采油机械设 备、井口设备、输油设备、石油钻井机械设备及零配件、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 安装、销售;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非标准机电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普通机 电设备安装、维修;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冶金炉料、石油助剂、化工产 品(不含危化品及易制毒品)的销售;机电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设备租赁及 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总承包;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 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 下表所列示: 占股份总 序 实缴出资额 姓 名 认购股份(股) 额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元) (%) 1 林祯华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 林祯荣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3 林祯富 13,099,452.00 19.2639 13,099,45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4 陈 放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5 赵丕龙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6 强 凯 579,632.00 0.8524 579,63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7 王晓明 1,263,295.00 1.8578 1,263,29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8 董道易 131,580.00 0.1935 131,58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9 李 新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0 陈启辉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1 邓泽忠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2 林祯贵 39,440.00 0.058 39,4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3 林祯福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4 代志洪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5 陈道兴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6 程 浩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7 叶少平 34,205.00 0.0503 34,20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8 涂德强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9 邹生智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0 周 军 6,392.00 0.0094 6,39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1 唐兴全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2 罗家元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3 周 勇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4 林 均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5 张体安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6 李 勇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7 张传贵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8 刘天全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9 陈双辉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合 计 68,000,000.00 100% 68,00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7,747,5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实际控制人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其他发起人已 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他时间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 (2)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3)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 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为了保证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 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 祯富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表 决时保持一致行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 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可提出下届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 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 获得任职资格,自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 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独立董事人数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 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二)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事项; (三)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的关联 交易;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达到以下标准但尚未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天之前以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 任。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 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九名以下,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并根 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 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 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 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 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 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 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 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九)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 发表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五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同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以下无正文)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科新机电:公司章程(2016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8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4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600205366604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3000000 股,于 2010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Sichuan Kexin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什邡市马祖镇 邮政编码:618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叁仟柒佰柒拾玖万柒仟伍佰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信念创造硕果,卓越拥抱变化(即信念开路力 无穷,追求卓越建奇功;拥抱变化永开拓,无难不克志气雄)。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安装;石油钻采设备、油田环保设备、采油机械设 备、井口设备、输油设备、石油钻井机械设备及零配件、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 安装、销售;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非标准机电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普通机 电设备安装、维修;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冶金炉料、石油助剂、化工产 品(不含危化品及易制毒品)的销售;机电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设备租赁及 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总承包;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 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 下表所列示: 占股份总 序 实缴出资额 姓 名 认购股份(股) 额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元) (%) 1 林祯华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 林祯荣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3 林祯富 13,099,452.00 19.2639 13,099,45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4 陈 放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5 赵丕龙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6 强 凯 579,632.00 0.8524 579,63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7 王晓明 1,263,295.00 1.8578 1,263,29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8 董道易 131,580.00 0.1935 131,58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9 李 新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0 陈启辉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1 邓泽忠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2 林祯贵 39,440.00 0.058 39,4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3 林祯福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4 代志洪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5 陈道兴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6 程 浩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7 叶少平 34,205.00 0.0503 34,20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8 涂德强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9 邹生智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0 周 军 6,392.00 0.0094 6,39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1 唐兴全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2 罗家元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3 周 勇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4 林 均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5 张体安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6 李 勇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7 张传贵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8 刘天全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9 陈双辉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合 计 68,000,000.00 100% 68,00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7,797,5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实际控制人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其他发起人已 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他时间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 (2)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3)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 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为了保证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 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 祯富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表 决时保持一致行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 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可提出下届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 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 获得任职资格,自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 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独立董事人数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 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二)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事项; (三)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的关联 交易;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达到以下标准但尚未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天之前以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 任。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 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九名以下,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并根 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 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 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 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 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 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 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 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九)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 发表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五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同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以下无正文)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科新机电:公司章程(2016年8月)(查看PDF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6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4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600205366604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3000000 股,于 2010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Sichuan Kexin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什邡市马祖镇 邮政编码:618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叁仟柒佰捌拾肆万贰仟伍佰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信念创造硕果,卓越拥抱变化(即信念开路力 无穷,追求卓越建奇功;拥抱变化永开拓,无难不克志气雄)。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安装;石油钻采设备、油田环保设备、采油机械设 备、井口设备、输油设备、石油钻井机械设备及零配件、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 安装、销售;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非标准机电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普通机 电设备安装、维修;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冶金炉料、石油助剂、化工产 品(不含危化品及易制毒品)的销售;机电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设备租赁及 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总承包;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 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 下表所列示: 占股份总 序 实缴出资额 姓 名 认购股份(股) 额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元) (%) 1 林祯华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 林祯荣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3 林祯富 13,099,452.00 19.2639 13,099,45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4 陈 放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5 赵丕龙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6 强 凯 579,632.00 0.8524 579,63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7 王晓明 1,263,295.00 1.8578 1,263,29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8 董道易 131,580.00 0.1935 131,58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9 李 新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0 陈启辉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1 邓泽忠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2 林祯贵 39,440.00 0.058 39,4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3 林祯福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4 代志洪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5 陈道兴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6 程 浩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7 叶少平 34,205.00 0.0503 34,20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8 涂德强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9 邹生智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0 周 军 6,392.00 0.0094 6,39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1 唐兴全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2 罗家元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3 周 勇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4 林 均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5 张体安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6 李 勇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7 张传贵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8 刘天全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9 陈双辉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合 计 68,000,000.00 100% 68,00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7,842,5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实际控制人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其他发起人已 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他时间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 (2)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3)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 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为了保证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 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 祯富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表 决时保持一致行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 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可提出下届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 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 获得任职资格,自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 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独立董事人数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 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二)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事项; (三)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的关联 交易;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达到以下标准但尚未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天之前以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 任。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 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九名以下,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并根 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 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 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 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 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 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 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 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九)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 发表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五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同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以下无正文)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科新机电:公司章程(2015年9月)(查看PDF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09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一五年九月九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4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51068200000008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3000000 股,于 2010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Sichuan Kexin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什邡市马祖镇 邮政编码:618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贰仟柒佰伍拾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信念创造硕果,卓越拥抱变化(即信念开路力 无穷,追求卓越建奇功;拥抱变化永开拓,无难不克志气雄)。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安装;石油钻采设备、油田环保设备、采油机械设 备、井口设备、输油设备、石油钻井机械设备及零配件、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 安装、销售;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非标准机电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普通机 电设备安装、维修;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冶金炉料、石油助剂、化工产 品(不含危化品及易制毒品)的销售;机电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设备租赁及 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总承包;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 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 下表所列示: 占股份总 序 实缴出资额 姓 名 认购股份(股) 额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元) (%) 1 林祯华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 林祯荣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3 林祯富 13,099,452.00 19.2639 13,099,45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4 陈 放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5 赵丕龙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6 强 凯 579,632.00 0.8524 579,63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7 王晓明 1,263,295.00 1.8578 1,263,29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8 董道易 131,580.00 0.1935 131,58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9 李 新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0 陈启辉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1 邓泽忠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2 林祯贵 39,440.00 0.058 39,4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3 林祯福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4 代志洪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5 陈道兴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6 程 浩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7 叶少平 34,205.00 0.0503 34,20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8 涂德强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9 邹生智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0 周 军 6,392.00 0.0094 6,39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1 唐兴全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2 罗家元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3 周 勇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4 林 均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5 张体安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6 李 勇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7 张传贵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8 刘天全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9 陈双辉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合 计 68,000,000.00 100% 68,00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7,5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实际控制人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其他发起人已 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他时间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 (2)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3)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 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为了保证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 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 祯富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表 决时保持一致行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 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可提出下届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 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 获得任职资格,自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 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独立董事人数 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 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二)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事项; (三)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的关联 交易;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八)达到以下标准但尚未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重大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天之前以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任。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 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九名以下,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并根 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 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 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 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 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 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 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 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九)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 发表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五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同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以下无正文)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五年九月九日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5年3月)(查看PDF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30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4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51068200000008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3000000 股,于 2010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Sichuan Kexin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什邡市马祖镇 邮政编码:618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贰仟柒佰伍拾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信念创造硕果,卓越拥抱变化(即信念开路力 无穷,追求卓越建奇功;拥抱变化永开拓,无难不克志气雄)。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安装;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非标准机电设备设计、 制造、销售;普通机电设备安装、维修;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冶金炉料 的销售、机电设备技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有产品和自用原材料的进出口业 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 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 下表所列示: 占股份总 序 实缴出资额 姓 名 认购股份(股) 额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元) (%) 1 林祯华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 林祯荣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3 林祯富 13,099,452.00 19.2639 13,099,45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4 陈 放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5 赵丕龙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6 强 凯 579,632.00 0.8524 579,63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7 王晓明 1,263,295.00 1.8578 1,263,29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8 董道易 131,580.00 0.1935 131,58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9 李 新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0 陈启辉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1 邓泽忠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2 林祯贵 39,440.00 0.058 39,4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3 林祯福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4 代志洪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5 陈道兴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6 程 浩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7 叶少平 34,205.00 0.0503 34,20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8 涂德强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9 邹生智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0 周 军 6,392.00 0.0094 6,39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1 唐兴全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2 罗家元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3 周 勇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4 林 均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5 张体安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6 李 勇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7 张传贵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8 刘天全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9 陈双辉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合 计 68,000,000.00 100% 68,00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7,5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实际控制人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其他发起人已 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他时间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3)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 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为了保证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 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 祯富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表 决时保持一致行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六人时;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 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可提出下届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 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 获得任职资格,自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 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二)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事项; (三)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的关联 交易;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八)达到以下标准但尚未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天之前以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 任。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 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九名以下,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并根 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 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 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 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 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 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 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 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九)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 发表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五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同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以下无正文)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3月)(查看PDF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25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4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51068200000008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3000000 股,于 2010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Sichuan Kexin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什邡市马祖镇 邮政编码:618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仟壹佰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信念创造硕果,卓越拥抱变化(即信念开路力 无穷,追求卓越建奇功;拥抱变化永开拓,无难不克志气雄)。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安装;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非标准机电设备设计、 制造、销售;普通机电设备安装、维修;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冶金炉料 的销售、机电设备技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有产品和自用原材料的进出口业 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 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 下表所列示: 占股份总 序 实缴出资额 姓 名 认购股份(股) 额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元) (%) 1 林祯华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 林祯荣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3 林祯富 13,099,452.00 19.2639 13,099,45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4 陈 放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5 赵丕龙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6 强 凯 579,632.00 0.8524 579,63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7 王晓明 1,263,295.00 1.8578 1,263,29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8 董道易 131,580.00 0.1935 131,58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9 李 新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0 陈启辉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1 邓泽忠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2 林祯贵 39,440.00 0.058 39,4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3 林祯福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4 代志洪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5 陈道兴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6 程 浩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7 叶少平 34,205.00 0.0503 34,20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8 涂德强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9 邹生智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0 周 军 6,392.00 0.0094 6,39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1 唐兴全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2 罗家元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3 周 勇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4 林 均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5 张体安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6 李 勇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7 张传贵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8 刘天全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9 陈双辉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合 计 68,000,000.00 100% 68,00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0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实际控制人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其他发起人已 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他时间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3)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 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为了保证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 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 祯富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表 决时保持一致行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六人时;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 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可提出下届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 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 获得任职资格,自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 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二)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事项; (三)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的关联 交易;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八)达到以下标准但尚未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天之前以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 任。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 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九名以下,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并根 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 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 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 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 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 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 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 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九)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 发表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五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同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以下无正文)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7月)(查看PDF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31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4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51068200000008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3000000 股,于 2010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Sichuan Kexin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什邡市马祖镇 邮政编码:618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仟壹佰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信念创造硕果,卓越拥抱变化(即信念开路力 无穷,追求卓越建奇功;拥抱变化永开拓,无难不克志气雄)。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安装;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非标准机电设备设计、 制造、销售;普通机电设备安装、维修;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冶金炉料 的销售、机电设备技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有产品和自用原材料的进出口业 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 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 下表所列示: 占股份总 序 实缴出资额 姓 名 认购股份(股) 额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元) (%) 1 林祯华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 林祯荣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3 林祯富 13,099,452.00 19.2639 13,099,45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4 陈 放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5 赵丕龙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6 强 凯 579,632.00 0.8524 579,63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7 王晓明 1,263,295.00 1.8578 1,263,29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8 董道易 131,580.00 0.1935 131,58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9 李 新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0 陈启辉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1 邓泽忠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2 林祯贵 39,440.00 0.058 39,4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3 林祯福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4 代志洪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5 陈道兴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6 程 浩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7 叶少平 34,205.00 0.0503 34,20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8 涂德强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9 邹生智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0 周 军 6,392.00 0.0094 6,39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1 唐兴全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2 罗家元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3 周 勇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4 林 均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5 张体安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6 李 勇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7 张传贵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8 刘天全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9 陈双辉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合 计 68,000,000.00 100% 68,00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0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实际控制人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其他发起人已 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他时间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3)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 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为了保证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 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 祯富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表 决时保持一致行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六人时;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 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可提出下届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 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 获得任职资格,自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 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二)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事项; (三)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的关联 交易;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八)达到以下标准但尚未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天之前以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 任。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 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九名以下,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并根 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 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 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 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 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 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 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八)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 发表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五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同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以下无正文)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1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12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知 ............................................................................................. 36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则................................................................................................ 40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四川科新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51068200000008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3000000 股,于 2010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Sichuan Kexin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什邡市马祖镇 邮政编码:618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仟壹佰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信念创造硕果,卓越拥抱变化(即信念开路力 无穷,追求卓越建奇功;拥抱变化永开拓,无难不克志气雄)。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安装;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非标准机电设备设计、 制造、销售;普通机电设备安装、维修;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冶金炉料 的销售、机电设备技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有产品和自用原材料的进出口业 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 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 下表所列示: 占股份总 序 实缴出资额 姓 名 认购股份(股) 额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元) (%) 1 林祯华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 林祯荣 19,649,348.00 28.8961 19,649,34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3 林祯富 13,099,452.00 19.2639 13,099,45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4 陈 放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5 赵丕龙 6,549,760.00 9.632 6,549,76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6 强 凯 579,632.00 0.8524 579,63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7 王晓明 1,263,295.00 1.8578 1,263,29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8 董道易 131,580.00 0.1935 131,58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9 李 新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0 陈启辉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1 邓泽忠 65,756.00 0.0967 65,7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2 林祯贵 39,440.00 0.058 39,4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3 林祯福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4 代志洪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5 陈道兴 15,640.00 0.023 15,640.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6 程 浩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7 叶少平 34,205.00 0.0503 34,205.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8 涂德强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19 邹生智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0 周 军 6,392.00 0.0094 6,39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1 唐兴全 32,776.00 0.0482 32,77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2 罗家元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3 周 勇 2,586.00 0.0038 2,58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4 林 均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5 张体安 1,158.00 0.0017 1,158.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6 李 勇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7 张传贵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8 刘天全 26,112.00 0.0384 26,112.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29 陈双辉 13,056.00 0.0192 13,056.00 2008 年 10 月 20 日 净资产折合股份 合 计 68,000,000.00 100% 68,00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0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实际控制人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其他发起人已 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他时间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3)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 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为了保证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 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 祯富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表 决时保持一致行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六人时;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 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可提出下届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 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 获得任职资格,自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 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二)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事项; (三)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一千万元的关联 交易;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八)达到以下标准但尚未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天之前以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 任。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 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九名以下,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并根 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至少有一 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五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报刊,同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 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以下无正文)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1年7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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