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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证监会主席助理出庭应诉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12.19 10:00: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86 收藏数: + 收藏 +赞()

  来源:财新网 

  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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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12月19日上午9点半,北京高院公开审理此案,由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担任审判长,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亲自出庭应诉,黄炜此前长期在法律部任职,为法律部主任和证监会首席律师。

  回顾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情,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2014年1月3日取得证监会的发行上市批复。为实现上市目的,解决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这份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定上述事实,称这些违法行为分别构成《证券法》第189条所述欺诈发行和第193条所述虚假披露行为,于2016年7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董事胡晓勇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高管亦予以相应处罚。

  原告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罚决定中针对公司的部分,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1月30日,证监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针对欣泰电气的处罚。欣泰电气仍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针对公司的部分及后续行政复议决定。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宣判,驳回“欺诈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欣泰电气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次二审仍然是围绕当时一审时的争议焦点,主要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罚是否过重三个方面。

  在事实认定上,欣泰电气认为,财务造假金额需经专业审计机构确认,少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由公司财务人员自行统计、编制;证监会没有论证、核实,仅进行抽查和说明,对其准确性提出质疑。证监会回应,其依法有权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原告所提财务造假金额需由专业审计机构确认的说法,于法无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欣泰电气是其应收账款是否发生减值以及减值多少的判断主体,调查中已对相关金额进行充分复核、抽查和计算。

  法律适用方面,欣泰电气提出即使存在证监会所认定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事实,其近三年的财务数据也完全符合发行条件,因此不符合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虚假披露;并举出“万福生科案”“新大地案”“天丰节能案”等作为事实依据,企图说明证监会在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方面执法尺度不一。证监会在庭审现场特别阐明“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不仅包含财务指标,还包括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诚信守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不能狭隘地认为达到了财务底线要求,就符合发行条件,这是对法律的误读。《证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上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存在”,欣泰电气财务造假,已不符合发行的条件;欣泰电气所说的“天丰节能案”“新大地案”中涉及的公司,最终未能取得发行上市批复,而欣泰电气上市成功且发行了证券,不具有可比性。

  是否量罚过重?欣泰电气认为相比于纯粹的经营造假,虚构应收账款回收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处罚如此之重。证监会认为,对欣泰电气的行政处罚系对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判断后作出的,量罚适当;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值得一提的是,8月25日欣泰电气已被摘牌,转入股转系统交易,同时,按照交易所规则规定,欺诈发行的公司股票将不可能重新上市。在证监会的协调下,欣泰电气IPO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兴业证券( 601377.SH )在6月份出资5.5亿元设立专项基金,开始对适格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根据专项基金管理人投保基金的公告,截至7月28日15时,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赔付金额为2.36亿元,占应赔付总金额的99.18%,赔付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此外,据9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兴业证券向欣泰电气等26名被告追偿先行赔付投资者的超额支付部分2.2亿元,北京市二中院已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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