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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 今日股市观点 编辑: 王世元

沪深交易所就新三板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0-11-27 17:32 Wind 查看翻译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417K)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450K)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116K)
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沪深交易所就新三板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称,《转板上市办法》共6章44条,对转板上市的条件、审核机制与程序、上市衔接安排以及自律监管等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转板上市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转板公司范围。转板公司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转板上市条件。转板公司应当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并符合《转板上市办法》规定的合规性要求、市值及财务指标等要求。同时,根据转板上市制度衔接需要,增加股东人数、累计成交量等指标,并将“首次公开发行比例”调整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

三是符合科创板定位。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

转板上市审核方面,一是转板上市申请文件。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的要求,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与首次公开发行基本保持一致,包括转板上市报告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与本所规定。

二是转板上市保荐。转板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签订保荐协议。为充分用好精选层已有规范基础,明确转板上市保荐人可依据转板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期间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保荐人在引用相关意见和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对所引用的内容负责。

三是审核时限与程序。为提高转板上市审核效率,对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进一步压缩审核时限。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同时,规定申请受理、审核问询、审议决定等转板上市审核的主要环节,明确市场预期。

转板上市制度衔接方面,一是转板上市程序衔接。明确本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转板上市准备工作并向本所申请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上市相关程序及要求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公司转板上市后,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

二是股份限售衔接。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的精神,考虑到转板公司相关股东已按照规定限售一段时间,为做好制度衔接,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核心技术人员、未盈利企业的限售及减持安排与《科创板上市规则》保持一致。

三是持续督导衔接。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在科创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但转板公司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时已在精选层挂牌满2年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四是交易制度衔接。为做好交易衔接,明确转板公司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其他交易安排适用本所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深交所称,《转板办法》对转板上市的条件、审核内容与方式、程序及期限、转板上市后的持续监管及交易制度衔接、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共 7 章 48 条,包括总则、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审核内容与方式、转板上市程序、转板上市安排、自律管理、附则。

《转板办法》第二章明确了转板上市的具体条件。一是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二是与创业板首发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要求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创业板定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市值与财务上市标准等。三是根据转板公司特点,增设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条件,增设股东人数、精选层交易量的交易类指标条件,并将预计市值指标调整为精选层挂牌期间的交易市值,将公开发行比例调整为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

《转板办法》第三章规定了转板上市的审核原则、审核机构、审核方式、审核重点关注内容等。一是审核原则。转板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并实行电子化审核。二是审核机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三是审核方式。通过提出问题、要求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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