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当事人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06 23:39:13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245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私募基金的当事人主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

私募基金的当事人主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两个以上(含两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平均分担责任。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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