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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机构配售的新股上市当日可以抛售吗(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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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23.04.15 22:54:02   消息来源: 原创 阅读数: 176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是的,本次发行的6667万股在上市当日全部上市流通。详见《长白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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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本次发行的6667万股在上市当日全部上市流通。详见《长白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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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4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488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8月22日
(三)股票简称:长白山
(四)股票代码:60309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6,667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667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667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1)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长白山旅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持有的长白山旅游股份,也不由长白山旅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长白山旅游股份。
本公司承诺,在长白山旅游上市后6个月内如长白山旅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长白山旅游
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长白山旅游股份。上述锁定期(包括根据本承诺函的延长锁定期
)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在减持长白山旅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长白
山旅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在减持长白山旅游股份时,减持价格应符合《国有
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减持长白山旅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长白山旅游发出相关公告。

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长白山旅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长白山旅游股
份自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公司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长白山旅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
有的长白山旅游股份,也不由长白山旅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长白山旅游股份。
上述锁定期(包括根据本承诺函的延长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在减持长白
山旅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长白山旅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公司
在减持长白山旅游股份时,减持价格应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减持长白山旅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长白山旅游发出相关公告。

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长白山旅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长白山旅游股
份自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公司股东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长白山旅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长白山旅游股份,也
不由长白山旅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长白山旅游股份。”
(4)公司实际控制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诺
“除首次公开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自长白山旅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我单位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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