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信托

编辑 : 小峰   发布时间: 2017.11.02 23:09:08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1641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金融信托是以信用基础的资产(动产、不动产、金融资产等)所有者为获利或其他目的而将财产的管理或处理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在实物信托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信用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其财产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开发、长期金融、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促进等功能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信托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金融信托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金融信托

以信用基础的资产(动产、不动产、金融资产等)所有者为获利或其他目的而将财产的管理或处理权委托

给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在实物信托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信用经济发展

的必然产物。由于其财产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开发、长期金融、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促进等功能能得到充分

发挥,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信托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金融信托业,在国民经济中

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特征 

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国外,一般是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的信托业务部。在中国,受托者必须是符合

法定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金融机构,但商业银行依《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经营信托业务。未经批准,任何部

门、单位不准经营金融信托业务,禁止个人经营金融信托业务。

 

2.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代信托,具有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

 

3.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

 

4.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即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被动地开展具体业务,因此,受托人对

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主要限定在受托人要对因违背信托目的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负

赔偿责任。在中国,信托业务风险的承担因信托的具体情形不同而不同:信托存款的风险全部由受托人承担;

委托贷款与投资的主要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甲类信托贷款与投资风险主要由委托方承担;乙类信托贷款与投资

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约定的比例承担。

 

5.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因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的性质,按照实

绩分红的原则,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报酬。

 

主要职能

 

金融信托的职能是金融信托业务应有的职责和独具的功能。金融信托具有多种职能,但其最基本和最主要

的职能有以下三个:

 

财务管理

 

这是金融信托最基本的职能,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为其管理、处理财产或代办经

济事务等。比较典型的管理行为有委托投资、委托贷款等;典型的处理行为有代为出售或转让信托财产;代办

事务则主要包括代收款项、代为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等。

 

融通资金

 

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办理信托业务,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或对其他客户给予资金融通和调剂的职

能。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信托机构将货币资金无论用于贷款、投资或购买、出售有价证券,都能发挥融资的

职能;

 

二是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物资上的融通与货币资金的融通;

 

三是通过受益权的流通转让而进行的货币资金融通。

 

协调经济关系

 

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职能。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多

边经济关系,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要与诸多方面发生经济往来,是

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特别是代办经济事务为经济交易各方提供信息、

咨询和服务,发挥沟通和协调各方经济联系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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