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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的委托代理方式与信托方式的比较分析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06 23:38:08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186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在积极探索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可行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来说,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时,可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为依据,选择委托代理模式或...

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在积极探索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可行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来说,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时,可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为依据,选择委托代理模式或者是信托模式。

1、两种模式的法律框架

采用委托代理模式简单易行。法律上的代理,是指通过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资格,基于这一资格,代理人所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法律后果。

《信托法》为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另一种模式的法律框架。《信托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两种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信托与委托代理模式的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是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委托产生的。二者最主要的法律区别在于:

(1)信托之中,信托的名义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而利益归于受益人。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并不因接受委托而取得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和利益均归属于委托人。

(2)信托之中,受托人只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自行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从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撤销权之外,信托人不得废止和撤销信托;并且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不影响信托的存续,若受托人死亡则由新的受托人继任。而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委托人原则上可以随时撤销委托,而且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因委托人和受托人一方的死亡而消灭。

由此,支持采用信托模式的人得出的主要观点认为,信托模式可以解决受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委托人的财产安全可以得到保障。并且,信托关系比较稳定,有利于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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